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注册登记应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企业章程(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5、国税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人民币基本帐户);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需加盖法人印章和公司公章)、《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9、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变更应提交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2、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或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变更后的国税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后的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关于变更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或章程修正案;
8、《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换证应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5、《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无报关员的免提交)。
注意事项:
1、有关单位的具体经办人员在办理本单位的海关注册登记手续时携带本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
2、企业超期未办理换证手续、重新办理海关注册的,海关按新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办理(企业需要保留使用原海关注册编码的,应向海关提交书面的保留使用原号的申请),收取材料参照本须知第一项,《报关专用章》印模可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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